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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2014年3月6日:万喆:互联网金融监管,别做“虎妈”和“狼爸”

来源:中国lehu官方网站集团 发布时间:2014-03-06 浏览次数:607

  

  

  今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央行行长和两位副行长日前也表态,不会取缔余额宝,鼓励互联网金融,并将加强监管。这给互联网金融吃了一颗定心丸,但下一步的监管理念也面临更多拷问。

  一问,监管实质是什么?监管应是对于市场中有相同根本性特点和交易服务方式的业务执行统一的监督管理标准。但目前监管多是从有形角度出发,对实体细节的管制。导致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业务变成“无主之地”,银监局、金融办、工商局几不管。这反映出现今制度未能很好认识到监管是针对“市场”这个客体的本质,因此不能与市场化发展及时、有机融合。其实从金融与经济的关系来看,互联网环境中金融本质上服务的对象、工具、法律关系并无根本性变化,应按照金融本质明确监管原则底线,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问,监管目标是什么?监管目标是为了使市场有序发展,有序包括有秩序、有步序。当今,设立更高门槛是一种普遍呼吁,给予更多空间也是一种热切要求。监管如若偏听,则常常不是像“虎妈”一样抓在手心里严苛管教,就是像“狼爸”似的扔在雪地里任其自由挣扎。失衡结果在证券市场可见一斑。监管应更为明确,其目的是使市场在规范内运行状态下,吸引更多竞争者参与,提供更完备的系统供消费者选择,从而完成市场均衡的过程。监管不能直接指定竞争者或替消费者做决定。其主旨不在保证任何人的盈亏,而在保证盈亏的公平性。监管目标决定市场的定位,要切实根据发展情况,定出相匹配的目标,设定监管制度底线。

      三问,监管方式是什么?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出现综合化、全能化趋势。鉴于我国金融发展现状,全方位监管一直被搁置。但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特征,客户的金融活动、理财、消费等都集中一处,金融机构则力图打造一站式金融业务平台。传统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不仅如此,在互联网金融大潮推动下,混业经营和监管也许已成大势所趋,分业监管模式面临越来越多问题,监管部门须着手建立金融协调保护机制,为综合化统一管理做准备。

  四问,监管基础是什么?监管落脚点应更多体现为规则制定的公平性、有效性,即法制化。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仍然很薄弱,在互联网金融面前有效性更为减弱。甚至从传统法律意义上考虑,在互联网金融的借贷关系中,如果资金转移占有交给融资平台,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因此监管需要进行全方位宏观统筹考虑,同时也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领先性等特殊性,推动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制度框架。

  互联网金融用近乎野蛮的方式蓬勃生长,金融消费者暂时在狂欢,但盛宴可能随时变成屠宰场。互联网金融若无序发展,可能影响金融宏观调控效果和金融稳定安全,监管已势在必行。但监管理念是金融市场化的关键,决策之前应有拷问。有拷问才有真相,认清真相才能前行。(作者万喆是中国lehu官方网站集团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