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2013年9月30日:征遗产税要兼顾社会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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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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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遗产税是否应征收的讨论十分热烈。而其成为热点的原因,不外乎被期许寄托的“均富”功能。
遗产税是一种财产转移税,从理论上讲,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有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加税对社会任何人都会有影响。政策的建立一定是在公平的基础上,只对部分人的“公平”不是真的公平。“富人”和“非富人”,只要其财产来源是正当、合法的,都应当享有同样的财产保护权利。这不仅是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对社会效率的保护。如果遗产税相关法规政策的建立缺乏考虑社会总体效率,那么轻则起不到预定作用,重则产生副作用甚至反作用。
所有法规政策的出台都要从总体出发,从长远着眼,要超越“情绪”,更不能以进一步撕裂社会情绪为目的。加税诚然是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好办法,但是也会对生产积极性有所影响,遗产税尤其如此。因此应先确立法规政策的设计要严谨、公平,并综合考虑政策建立的基础和带来的影响。
法规政策的成功,应得益于正确、科学的建立程序和方式。据统计,全球60%以上国家征收遗产税。但笼统地对国际上有遗产税的国家进行梳理,不能作为我国是否应收遗产税的理论或事实基础。应当对他国整体收入状况、收入层次分布、税收情况、遗产税情况、社会福利状况均进行详细考察,选取与我国现行状况较为相似的国家或阶段进行类比。更重要的,必须在我国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下,评估遗产税征收的预计所得、投入、正面及负面影响等,进行综合权衡,方能从社会总体效率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法规政策。
税收不能只有“收”,还有“用”的问题。遗产税的征收必须考虑如何“再分配”。如果“劫富”而未能“济贫”,那么对于为富者生产积极性的削弱不能在不富者生产积极性的增加上得到补偿,则虽然暂时提高了财政收入,但是总效率下降,长期必然无助于社会发展。
作为财产转移税目的一种,遗产税根本上牵涉到财产认定。而中国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产权评估体系也不够完善。在财富缺乏透明度的背景下,遗产税一旦开征,必然面临征税对象、征税基数的不确定。征收遗产税可能沦为纸上谈兵,甚至以误伤中产阶层为结果。因此,遗产税的产生应当以建立相关法规制度为基础,保证征收效率。
另外,我国的制度和经济发展有其特殊性,比如房屋产权的年限是70年,那么在对继承者征收遗产税时,是否需要考虑将房屋剩下的年限作为估价或折价基础?再比如我国城市、城乡间发展不均衡,北京繁华地带的学区房可能面临要被收取高额遗产税,而三四线城市的大洋房相比就不值几何。问题在于,对普通居民而言,它们都只是辛苦劳动所得,而且均为生活必需品。因此,遗产税相关法规的建立必须考虑全面。
任何决策,决不能是一时兴起,成为用于解决目前社会问题的权宜之计。在没有科学调研、缺乏全面建制基础上建立的,只能是空中楼阁。因此,遗产税法规政策的制定一定要遵循严谨的程序,以社会总体福利、公共利益建设为目标,结果一定是要有利于社会效率的提高。(作者万喆是中国lehu官方网站集团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