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下发《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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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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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发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开发利用的调控作用,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是本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应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批准后5个月内完成。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应在市级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3个月内完成。
《意见》对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任务、编制原则、基本内容、成果要求、审批实施的基本程序等作出了规定,要求下级规划不得突破上级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和结构调整控制指标及布局调整方向,不得突破上级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矿区(床)最低开采规模指标,不得低于上级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治理指标。要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作为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重点之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资源效益的协调统一,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把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意见》指出,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分别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规划原则上5年修编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规划进行部分调整的,应进行充分论证、修改,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