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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企:产权改革的路径选择

来源:中国lehu官方网站集团 发布时间:2003-02-27 浏览次数:623
  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着重解决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个层次是组织形式,解决产权不清晰和组织形式不合理的问题;第二个层次是法人治理结构,使其投资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有效地分工合作;第三个层次是运行机制,通过决策机制等各种机制来解决企业运行效益问题。作为国家支柱产业的建筑业的国有企业,从1984年实行基本建设体制改革和1987年实行施工管理体制改革以来,以推行“项目法施工”为突破口,逐步深化和完善了产业结构、组织结构、管理结构的调整,但是,与其他行业的国有企业一样,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直没有突破“禁区”,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党的十六大的召开,为进一步加速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面。按照十六大的总体要求,今年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将揭开新的一页。
  改革“重头戏”———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今年改革重点围绕:解决国有资产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状况,建立起统一的,能切实履行职能的管理机构。对此,国务院主要负责人就此改革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必须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二是适应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需求;三是使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四是要根据法律法规,自上而下地有序进行。据有关人士介绍,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将涉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宣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等8部委。原来分散在这些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集中到一个部门,即可能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部)。国家计委在中共十六大召开前已受命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框架进行论证,并提出了一套方案。该方案在考虑法律框架时,首先确定了中央和地方管理框架,在中央和地方设立国资管理部门。此项改革标志着“国家所有、分级行使产权”的新体制,将取代我国已实行50多年的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管理”的模式。因此,国家对这些改革采取谨慎的做法,将在法律的框架下推行改革。有关人士认为,今年3月份的“两会”国家将出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改革“运行点”———先立规矩后玩游戏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认为,这场涉及总量近11万亿元的国有资产调整必须“要先立规矩后再玩游戏”,至少要通过全国人大、省级人大两级立法,或授权,要具有法律程序上的合法性。他指出,国有资产及交易的所有信息应该向社会披露,买卖要做到公开化,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据悉,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制定中。先期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3日已经公布,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涉及面很宽,将不同形式的企业改制形式中要解决的民事纠纷问题均进行了归纳,同时对程序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又对大量的实体内容进行了规定。
  1.明确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规定》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企业改制后债务承担应遵循尊重当事人约定和企业法人财产两个原则。
  对被改制企业的债务承担,并经债权人认可,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企业法人以其所有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的核心。这一原则派生出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的原则。《规定》在处理企业改制后的债务承担方面,始终贯彻了这些原则。
  2.制止债务人利用企业改制逃债。一些地方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的现象尤为突出。为有效制止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有必要从财产法律责任上破除债务人逃债的幻想,杜绝债务人逃债现象。因此,针对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的这一情况,《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从财产法律责任上杜绝了债务人的逃债。这一规定,也是企业法人财产原则的又一具体体现。
  3.公平解决隐瞒或遗漏债务承担问题。隐瞒或者遗漏债务,通常发生在企业出售、企业吸收或合并等形式的企业改制中。以企业出售为例,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按照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对此种债务本可判由购买者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但考虑到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没有折算在购买价中,购买者也不知情,由购买者承担该笔债务显然有欠公允。因此,《规定》从公平原则出发,对企业改制中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务问题,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第28条中对债权人行使债权,设置了一个除权期。即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如果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而债权人就债务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债,在这一期间内没有及时申报债权,则购买者的民事责任即予免除。债权人只能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主张债权。《规定》第11条、第32条对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及企业兼并中的隐瞒或者遣漏债务情况,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4.规范非政策性企业债转股。目前我国并存两种债转股形式:一是国有企业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二是非政策性企业债权转股权。虽然两种形式在实质上并无不同,但前者作为国务院为解决国有企业的银行债务问题,而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采取的一项特别措施,必须在国务院统一安排下,经过特殊审批程序进行。而非政策性债转股,完全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尽管此类债转股引发的民事纠纷在全国为数不多,但对这种已被国际上广泛用来解决债务的通行做法,《规定》仍顺应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在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中,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角度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以规范此类债权转股权行为。
  改革“着力点”———国有建企产权据有关人士介绍,国家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首先把国有企业分为三大类型:一类是生产社会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二类是市场竞争性产业的国有企业;三类是不适应市场要求,不适合政府经营的国有企业。对第一类企业是不能进入市场的,国家保护国有性质。对第二类企业,上市的公司变为公共持股公司;非上市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完成企业改制重组,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转换。第三类企业只好破产。
  遵照总体原则,全国各地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政革都进行大胆尝试。而作为竞争性产业的建筑企业首当其冲。。山东、云南、浙江、江苏等地都出台或运作具体的改革办法。陕西:破解一股独大产权状况;深圳、西安:招标转让国企。尤其是浙江,针对目前建筑企业产权状况,制定了改制六大步骤:  资产评估。资产评估需要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及土地使用权变动的,须要委托具有土地法定资格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由国资部门确认,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由地税部门会同资产所有者或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土地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资产核销。企业在资产清查、评估中,对未弥补亏损、呆坏帐,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等费用,以及其他潜亏损失,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通过冲销坏帐准备金、公积金、资本金等办法作一次性核销处理,核实企业净资产。其中,呆坏帐应实行“帐销案存”,如企业今后收回的资本金,70%留给企业,转作资本公积金,30%交原产权所有者。
  资产提留。对整体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或公司制,由职工(或职工持股会)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可在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的费用和富余职工安置基金。提留标准,每一个离退休人员10000元;每一个富余人员10500元。富余人员的核定,一般控制在职工数的2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在职工数的40%。具体由劳动部门会同国资、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
  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改制企业的职工宿舍、食堂,托儿所等非经营性资产可实行剥离,由资产所有者委托改制企业专项管理。
  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净资产的处置。对净资产较多的企业,在改制时,如职工出资置换其中30%以上的(个别净资产特别大的企业可视情况适当降低),对其余净资产,可以转作股份,或在不超过原净资产总量的50%的范围内,借给改制企业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的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改制企业三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双方协商确定。该借用资产由企业制订计划,今后逐年以现金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