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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出台重大举措

来源:中国lehu官方网站集团 发布时间:2003-01-15 浏览次数:770
    国家经贸委主任李荣融在今天召开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促进再就业工作经验交流会”上提出,就大多数国有企业的改革情况看,前一阶段的主业辅业分离还存在一定的局限,分离之后的单位多数还是纯国有企业,在制度创新、机制转换和科学管理等方面还难以完全适应市场要求。他要求,国有企业在主辅分离改革中要实行辅业改制,分离出去的辅业要改制为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据介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等8个部门近日印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
    改制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一、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8部门的这一办法还对理顺分离企业的三个关系做出相关规定。一是理顺产权关系。辅业改制可以选择两种形式进行,一种是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一种是非国有控股或其他非国有的企业组织形式,这两种改制形式都要求必须实现产权多元化。二是理顺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对分流安置到非国有企业中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性质的改制企业,分流安置的富余人员也要与原主体企业变更劳动关系。改制企业可用国有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程序报批后减冲国有资本。三是理顺改制分离企业与原主体企业的隶属关系。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